| [注意]《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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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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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4  |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 今后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或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最高将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而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昨天,《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送审稿)》在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向市民征集意见。即日至8月28日市民可登录网站发表意见。
该办法(送审稿)提到,对于擅自使用、转让无线电频率,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拒不执行调整或者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生产或者销售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无线电监测设施周围擅自建设、设置、使用影响无线电监测的建筑物等个人或单位,将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送审稿还明确规定,严禁故意干扰国家或本市政治经济活动、交通、广播电视、公众通信、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干扰行为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中止无线电干扰,并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公安机关可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
| 文章录入:文君 责任编辑:文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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